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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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约定早于或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起算六个月。当事人约定时虽无明确限制,但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原则,约定应清晰明确以避免争议纠纷,法律未规定最长可约定年限,过长的保证期间会加重保证人负担影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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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保证期间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未约定则从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视为未约定。法律未规定约定保证期间最长时长,但实际中一般不超主债务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主债务成自然债务,保证人可抗辩。保证期间约定需明确,以免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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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保证期间属于当事人约定范围,当事人可自由约定。若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结束视为未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起算六个月。法律对保证期间长度上限无强制要求,但约定过长可能不公,需综合合同性质、交易风险等因素保证约定合法、有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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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能如约履行有四种类型,分别为全面而彻底未能履行(整个合同期完全不履行义务)、延迟履行(逾期但仍可能履行)、不完全履行(数量、质量、地点或方式等方面存在问题)、预期违约(履行期未到就明示或暗示不履行)。不同类型在法律上有相应后果,具体责任承担需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