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胥斐律师,毕业于江苏南京大学,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人才战略委员会主任、内核委员会主任。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以来,尤其精于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商业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务追偿、婚姻及非诉讼案件的处理。胥斐律师乐于助人,工作认真,办事严谨,讲求团队合作。在执业过程中,以勤勉谨慎、恪守职责、诚信、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办理了很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赢得了当事人信任。本律师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长期以来秉承诚信、踏实、负责、求精的服务理念,愿以本人的学识和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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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赌博罪中的参赌人员不能仅以赌资数额为唯一标准。存在聚众赌博或靠赌博谋生等行为可构成赌博罪。判断参赌人员是否违法犯罪要综合其赌博频率、赌资大小、是否抽头渔利等因素。赌资数额无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赌资较大可能在几千元到数万元间,还有其他情形也可能判定为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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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框架下,赌博犯罪行为中参赌人数界定需多方面思考。一般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赌资达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可能构成赌博罪。但实际参赌人数认定不只是看实际人数,还要考虑组织者作用等情节,网络赌博领域参赌人数认定更复杂,需综合网络数据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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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构成赌博罪赌资明确数额标准,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等制定司法认定标准,如有的地区累计达数万元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赌博行为以认定为赌博罪。赌资较大需综合多方面判断。遇赌博法律问题应遵循当地司法规定,且要远离赌博,赌博危害个人、家庭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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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赌博罪相关场合,赌资没收流程遵循一定原则。现场执法机关查处到赌博者用于投注或获取收益的金钱财产会被依法没收,司法实践中多种与赌博相关款项和财产都可认定为赌资,但参与者身上未参与赌博的少量个人物品不算赌资不应没收,若对赌资认定有争议由司法机构裁决,没收要按法定程序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