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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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位权诉讼审理中,原告方需提交证明法律主体资格的相关文件。若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营业执照是证明主体资格的重要凭证,但并非唯一选择,还可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方式证实。是否需提供营业执照取决于法院要求和案情。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及成功,原告应尽量备齐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诉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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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在解除期限过后会消亡,当事人不能再行使。解除期限稳定性强,不适用诉讼时效暂停、中断、延长规定,错过期限法律不再保护撤销权,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行为后果。特殊情况下,如受自然灾害等不可归咎自身因素影响,可寻求法院审查救助,但情况罕见且审核严谨,所以要重视解除期限,及时行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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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跑路且股东没钱时情况复杂,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足额出资股东一般不额外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员工等债权人可通过法律程序,如诉讼、要求清算等,判定股东责任情况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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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一般无需债务人同意。它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以自身名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诉讼制度。债权人作原告,次债务人作被告,债务人可作第三人参与。满足法定条件债权人有权提起,虽债务人态度可能影响审理,但不是提起代位诉讼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