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王永强律师,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第十六届滕州市政协委员,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会员,华律网特别推荐枣庄地区优秀律师,滕州新闻综合广播法治热线节目(FM99.8)主播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在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公司业务等民、商类案件建树颇丰;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多年警务工作经验,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独到思路,成功办理过多起取保候审,判处无罪、缓刑的经典案件,获得委托人充分认可和满意。执业理念: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务实高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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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45万属数额较大。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或未超三个月但用于营利、非法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挪45万用于一般用途且超三个月未还,一般量刑在此区间。但最终量刑需综合犯罪情节、自首立功、退赃等因素,法官会依具体情况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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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追诉时效依犯罪法定最高刑而定。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或超三个月未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追诉时效五年;数额特别巨大且不退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追诉时效十五年。但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后,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追诉期内犯新罪,前罪追诉期从犯后罪之日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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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金额认定有三种情况:挪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三万元以上为定罪起点;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五万元以上为起点。多次挪用,未还则累计数额;用后挪还前挪,以案发未还实际数额认定。但定罪量刑不光看金额,还需综合考虑用途、时间、是否归还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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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依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件认定。司法实践量刑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公款用途、是否归还、损失情况、认罪态度等,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挪用公款须严肃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