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藏族小伙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 先后为以下单位提供专项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 西藏那曲政府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商银行 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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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成立需满足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达标或多次盗窃等条件。入户盗窃作为特殊情形之一,其是否构成盗窃罪取决于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及其价值大小等因素。若仅擅自闯入未取财物,可能不构成盗窃罪;若入户并盗取数额较大财物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构成盗窃罪。需综合考虑行为人意图、行为及财物价值等实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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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法规之明文规定,涉及到刑事公诉案中的被告人是否存在罪行这一关键问题时,其相应的举证义务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来承担和履行。具体到偷盗罪这一类案件,若被告人被指控涉嫌违法行为,那么通过相关证据以证实被告者确实蓄谋实施了偷盗这一罪行的重任便应当由国家司法机关的代表——人民检察院来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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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事后得知真相未参与前未提供帮助,不构成该罪。但若继续协助,需据实情和证据判断是否构成该罪或其他犯罪,如情节严重则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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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适用对象包括年满十六周岁的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并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也可构成此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类似行为,也不会被判罪。故判定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综合考虑其年龄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