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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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是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不能仅因录口供决定撤案。刑事案件中,存在情节轻微不认定为犯罪、超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法定情形时,有权机关可撤案,不符则继续司法程序。民事案件里,原告立案录口供后一般可撤诉,被告反诉等特殊情况法院会审查。录口供不必然导致撤案,需依相关法规条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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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是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向法院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当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查清(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法定程序查证且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不属于法定、酌定、证据不足不起诉等情形时,人民检察院便可提出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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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不合法,纠纷时任何一方无权私自扣押他人财物。被扣押财物者,可先与扣押方协商,表明其行为无法律依据,要求返还。协商不成,民事纠纷可依《民法典》物权保护规定向法院提返还原物诉讼,要求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若涉刑事犯罪,如财物价值大或有敲诈勒索等,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追责并追回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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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洗钱罪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若认为证据充足可申请复议,未被采纳还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被害人(若有)有新证据可向检察院申诉要求重新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虽暂未被起诉,若有新证据仍可能被重新追诉。律师认为各方应全力收集合法有效新证据,让案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