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挪用资金罪与合法借款在根本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别,其区别点主要体现在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实施行为的初衷以及性质等几个重要方面。具体而言,挪用资金罪是指企业、公司及其他各个单位中的职员,借助于其职务所赋予的便捷条件,私自动用本应属于其所在单位的资金,或将之挪用到自身的私人用途中,亦或是借贷给其他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挪作私用的犯罪行为。此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通常情况下,要求其具有非法占有该财产的目的,或者在实施挪用行为后的三个月内未能归还涉案款项。相较而言,侵占罪则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他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
贪污受贿罪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国家公务人员凭借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公共财产或者向他人索要、收取财物,从而谋求私人利益。然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将公款暂时性地用于个人事务,虽然并未实际占有公款,但是却违背了公款使用的相关规定。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目的以及行为性质方面,贪污罪的本质在于占有,而挪用公款罪则是对公款进行临时性的使用。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刑法中的罪名,但它们有很大的区别。挪用资金罪主要针对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或借给他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临时性的挪用。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前者是挪用,后者是侵占。
侵犯的客体不同、客观表现不同、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