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刘奎魁,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良好的法律知识基础,曾任职于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金融公司,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证书,善于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对企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有一定研究。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保险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服务(旅游、餐饮教育培训等)合同纠纷。企业合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企业风险把控、劳动人事管理、合同拟定与修改等,劳动争议:企业用工合规、工伤赔偿、人员优化等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抵押担保、公司债权、夫妻共同债务等。刑事:合同诈骗、虚开发票、职务侵占等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918号久事复兴大厦20楼E(地铁1、10、12号线陕西南路站)电话:17317529391(同微信)邮箱:74972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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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在婚姻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信用卡消费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或虽超出日常需求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这些债务视为共同负债。反之,若债务超出日常需求且债权人无法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这部分债务则不被视为共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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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借款的法律效应需视情况而定。若双方签订明确借款合同并真实表达借贷意愿,则该借款具有法律效应,离婚后出借人有权追讨。若无书面协议或仅有口头约定,则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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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借贷协议,若满足以下准则,则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署,无欺诈或强迫;协议条款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这些条件,协议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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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况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