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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4.05.16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902人
律师解析:
破产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管辖的情形是:
1、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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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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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博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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