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破产法管辖移送的规定是案件受理之后发现存在着管辖权问题的话,可以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当中明确规定移送管辖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也就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而且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破产法院要想移送管辖首先必须是该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如果是没有受理这个破产的相关案件,那么这个案件就不属于原法院管辖,自然也就不能够移送管辖,而且受理案件的这个法院他对这个破产的案件原本是没有权利管辖的,因此他才可能将这个案件移送管辖。
破产移送管辖并不需要企业主动提出申请,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以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主动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情况下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是具有管辖权的。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移送管辖的条件是,在已经受理的情况下发现对破产申请案件并没有管辖权,确认受移送的法院对破产申请案件具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管辖以后会通知企业,正常情况下,破产申请应该向企业所在地的法院递交相关材料。
破产案件中法院移送管辖的规定是在法院已经受理的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发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这样法院可以把破产申请的案件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一般都是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