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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挪用资金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5.02.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99人
律师解析:
盗窃罪与挪用资金的区别如下:
1、挪用资金不要求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主要是企业团体等工作人员将企业团体等资金挪作他用,合法用途要求一定的金额及三个月以上,非法或者经营活动的符合金额条件不要求时间即可成立。
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挪用,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成立侵占罪。
2、盗窃不要求特殊身份,16周岁以上的普通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符合一定金额或者入室盗窃扒窃以重大财物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即可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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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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