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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公司出资的规定

时间:2025.01.14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441人
律师解析: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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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

谭嘉虬律师,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 211南昌大学本科法学毕业生。 擅长婚姻、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合同等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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