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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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范畴通常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主债权是核心,利息是法定孳息,违约金是违约惩罚,损害赔偿金用于弥补债权人损失,实现债权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若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特别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人需对上述全部债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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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范畴内,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段,可由当事人约定。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早或同时结束,视为没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为期六个月。约定两年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效,但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约定时要明确清晰,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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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用于抵押的唯一住房在特定条件满足时可拍卖。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法院判决后银行有权申请拍卖。但法院执行时会考虑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居住权,预留租金或保障居住面积。若住房为生活必需,通常不强制拍卖;若有其他住房或面积超必需,可能裁定拍卖,需依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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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名下仅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一般不会被执行,这是为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但若住房闲置、出租,或债务属特定纠纷情形,法院可依实际决定是否执行。执行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等因素,保障基本居住权。所以,抵押的唯一房产能否执行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