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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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为绝对控股,但实际依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综合判定,有时需超66.67%股份才行。公司法等虽规定50%以上股份在公司决策有较大话语权,但不同法律体系、公司章程有特殊要求。不能简单以50%以上定绝对控股,有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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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进行股权分配,需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及能力差异等因素。出资相近可按出资比例分配;对技术或市场贡献大的可适当给予股权激励,如技术入股占10%-20%。还应设股权池预留股权。要避免股权过度分散或集中,前者致决策低效,后者易使大股东独断。股权分配要兼顾各方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协商后写入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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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需符合严苛条件。一是公司合法权益遭非法侵犯且公司未有效维权;二是原告须有资格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特定股东才行;三是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机构或监事、董事会等起诉,被拒、30日无行动或情况紧急时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其目的是保护公司整体利益且要遵循规定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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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对象主要有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违规致公司受损者)以及公司外部侵权致公司受损的行为人。同时,股东发起代表诉讼前一般要遵循特定前置程序,特殊情形如紧急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