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专指在道路上因醉酒状态而驾驶机动车辆、或是进行故意追逐竞争行驶且情节异常恶劣的违法行为。这种犯罪情节通常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的惩罚,同时须处以罚金。由于其情节严重性程度的不同,具体的刑罚期限需要依据诸如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有无逃逸行为以及有否犯罪前科等在内的诸多因素来进行判断,其刑期大约在1个月至6个月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具体规定,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分子,若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一定程度的刑事处罚,包括拘留及缴纳罚金等。其中,拘留一般是指拘役,其时间范围自一个月起至六个月止。因此,针对您所提到的四个月的刑期,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并未逾矩越线。这无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严肃惩治态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广大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累犯,其内涵特定为,行为人曾遭受过有期徒刑及以上程度的刑事制裁,且在刑罚执行终结或者获赦之后,再度触犯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然而,就危险驾驶罪而言,该犯罪行为的常规惩罚手段为剥夺人身自由的拘役或者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并未达到有期徒刑的程度,故此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定,“危险驾驶罪”这一刑事责任主要针对的是在道路之上因醉酒而驾驶机动车辆或参与竞速行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所规定的量刑标准通常为拘役,同时处以罚金的附加刑罚。然而,具体的刑期长短将取决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例如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是否存在多次违法行为等等因素。
危险驾驶罪可不是小罪,包含了好多危险行为呢,像醉酒开车、在恶劣道路上竞速、超载或超速的校车和旅客运输、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等,这些行为都危害公共安全。虽然跟恶性暴力犯罪比起来好像没那么严重,但也是社会安全的大隐患啊!大家可千万不要犯这些错误,要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