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邵如阳律师(18994700001 )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 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 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 上百起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刑事拘留是公安和检察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司法程序的进行,与行政机构对特定对象权益义务的单方决策——具体行政行为不同。 刑事拘留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刑事审判,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非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领域的两种不同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实施,涉及权利义务设定,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并承担责任;而行政事实行为则是行政机关基于职权执行,不直接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但可能产生实际影响。两者在性质和功能上各有侧重。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单方决定,涉及行政指令、征调、核准、确认、监督检察、惩处、制裁、支援、奖助、裁定、合约、赔偿等多种形式,旨在确立或调整特定主体的权利义务。
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非总一致,有时冲突。违法行为按严重程度侵害社会。合同含无效条款则自始无效,影响合同效力。法律效力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或官员滥用职权等撤销,溯及既往。法律可根据变迁如新法出台、事实变化或目标达成被废止,废止前仍具效力,信赖损失者可申请补偿。
公定力赋予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即视为合法,不受审查或法律程序影响。它具有明确性,任何主体不得随意修改已定性决议或行政执法行为,除非依法调整。拘禁性则要求所有人严格遵循行为规定,执行力体现在政府通过强制手段保障义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