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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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一般能撤销债务人的赠与房产行为。若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消失,满足法定条件可依法撤销维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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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实施需具备多方面要素。一是债权人要有针对债务人合法且已届满的债权,债权债务关联性明确且到履行期限;二是债务人应积极行使到期债权,若不行使可能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比如债务人无其他资产偿债使债权人债权面临风险;三是债务人债权不能是专属个人权益,如抚养等相关权益不能构成代位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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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讲,若父亲生前债务家人不知情,通常不能直接起诉。只有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才需担相应债务,若家人未继承遗产,仅因不知情起诉担债,法院可能不支持;若继承了遗产,则应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父亲生前债务。所以要先确定家人是否继承遗产,再据情判断起诉及担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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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代位权的构成要素有四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届满,履行期限已到;二是债务人故意拖延或放弃到期债权,未积极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三是债务人的不作为对债权人权益有实质性伤害;四是债务人特定债权非独有,特殊法律关系下的支付请求权不适用,符合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