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咨询该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条文,用人单位应依照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国家的具体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在试用期内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从理论上来讲,您所在的用人单位不能克扣或者拒绝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除非在此期间因个人原因给企业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在普遍情况之下,工资应当在员工正式离职当日即刻进行现场结算。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试用期离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其薪资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合理期限内一次性结算。但由于各单位财务流程和内部制度不同,具体的薪资支付时间也会有所不同。总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尽快将薪资支付给劳动者。
根据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决定离职的,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全部薪资。因为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实际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薪资回报。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事,按时、足额地给劳动者支付薪资,不能有任何拖延或克扣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提出离职并顺利办完辞退手续,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一次性结算薪酬报酬。根据行业内的普遍看法,各大企业有责任在最短时间内给员工支付相应的薪资福利,以此避免员工的生活受到财务困扰和压力。这不仅是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遵循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体现。
在试用期离职的劳动者,工资结算方式一般是按照其与雇主事先约定的工资标准,结合实际工作天数精确计算。从常理来说,雇主有义务在劳动者完成离职手续时,及时结算工资。如果雇主故意拖延或克扣,这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