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蔡明红律师毕业于福建农业大学,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2012年在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专业毕业(在职)。本科在校期间2008年以高分考取律师资格,现为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蔡明红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自执业至今,蔡律师办理了1200余件各类案件,其中民商事案件800余件(涵盖婚姻家庭、继承分配、劳动及工伤纠纷、侵权赔偿、交通事故索赔、债权债务、合同法律事务、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刑事案件150余件、参与其他的各类调解、商务谈判共计200余次、其他案件50余件。 数十年来,办理的案件1200余件,其中的典型案件约300余件,篇幅限制,难以一一展示。
咨询该律师继承人丧失权利的情况包括:蓄意杀害被继承人、为遗产犯罪杀害其他继承人、严重遗弃或虐待、非法篡改遗嘱情节恶劣,以及以欺骗、强迫或威胁方式操控遗嘱设定等行为,任何一项都导致丧失继承资格。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情节恶劣;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严重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或以欺诈胁迫影响遗嘱设立等。但如能悔改并获被继承人宽恕或在遗嘱中保留位置,继承人可恢复权利。类似行为导致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蓄意谋害、为争产杀害他人、遗弃或严重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情节恶劣,以及以欺骗或恐吓方式操控遗嘱设立、修改或撤销,皆属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民法典中,如果子女存在以下行为,则没有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