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蔡明红律师毕业于福建农业大学,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2012年在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专业毕业(在职)。本科在校期间2008年以高分考取律师资格,现为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蔡明红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自执业至今,蔡律师办理了1200余件各类案件,其中民商事案件800余件(涵盖婚姻家庭、继承分配、劳动及工伤纠纷、侵权赔偿、交通事故索赔、债权债务、合同法律事务、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刑事案件150余件、参与其他的各类调解、商务谈判共计200余次、其他案件50余件。 数十年来,办理的案件1200余件,其中的典型案件约300余件,篇幅限制,难以一一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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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置的房地产一般属夫妻共有财产。但一方若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购房款来自婚前个人资产,或有书面共识明确房产归某方所有,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若夫妻未就房产所有权有特别约定,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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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的不动产离婚后权属改变,受当事人协商与法院裁决制约。若离婚协议有共识或法院有判定,需依法律程序完成房产权利变动处理,将房产从共有转为单方持有。此举旨在明晰房产所有权归属,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纷争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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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支付首付款购置房产的归属,需依实际情况判断。若父母明确表示首付款仅赠予自己子女,该部分为子女个人财产;若未明确声明,通常视为赠予夫妇二人,属共同财产。夫妇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时,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增值部分,同样视为夫妇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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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置房产欲避免成为共同财产,有几种处理方式。一是夫妻签书面协议,若一方能证明用婚前个人财产付款且房产证明确房主姓名,房产可认定为个人所有;二是婚后父母用积蓄全额为子女买房,只要房产证只有子女名字,可视为对子女个人财产的赠予,而非婚后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