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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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与医疗保险费用及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补偿金等,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这意味着工资和补偿金有优先受偿权,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但具体清偿比例和金额要依据破产清算实际情况而定,若破产财产不足,一般会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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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面临破产清算的建筑企业清偿顺序依资产与负债情况而定。先全额偿还清算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再支付员工薪资等权益,接着清偿社保费用与拖欠税款,之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序按债权比例分配,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超范围部分作普通债权,财产不足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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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并获得破产债权后,债权人一般有权对其他债务人诉讼申索,但要考虑具体情况。若其他债务人与破产企业债务关系清晰、无妨碍且不违反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就有资格提出诉讼请求。不过,诉讼人在此过程中可能受破产程序影响,例如会涉及破产财产的分配次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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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清算期内,要执行多项重要事务。需指定清算人员,负责清理财产、编制报表及清单等;按程序公布通知、公告让债权人申报债权;处理未了结事务,缴纳拖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按合伙协议比例分配,无约定则协商,协商无果按出资比例,仍无法确定则平均分配;最后制作报告,经合伙人确认后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