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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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代为清偿义务后通常有追索权。代为清偿指第三方有资格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满足法定条件,代为清偿者可向原债务人追索。但并非所有代为清偿都有追索权,要考虑非无偿、无法定不可追索等前提。事前禁止追索协议、清偿者过失等会影响追索权。一般无特别约定或法定限制,清偿者有权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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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律体系下,代位权行使对象通常包括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如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自然人、法人等,以及与债务人有特定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不过,行使代位权需具备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债权已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该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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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代位权独立存在需同时满足四个要素: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届满,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合法且债务到履行期;二是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消极不主张权利;三是其消极行为实质性阻碍债权人实现债权,若债务人财产充足则代位权难获支持;四是被取代债权非专属债务人权益标的,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不可作为代位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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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代为清偿”概念,指第三人自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债务中,原则上未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不得转嫁债务。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真诚帮忙时,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拒绝。第三人代清偿后可能与债务人产生赔偿请求权关系,连带债务人代偿后可追偿。此方式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明确相关权责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