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成华,男,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司法局律师调解员,武汉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事法律工作近10年来,办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几百起,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工作和诉讼经验。擅长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商业秘密等)、建设工程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工程鉴定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合同纠纷、经济犯罪等。有专门的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以办案认真谨慎、尽职负责而获当事人普遍肯定。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电话或者加微信联系,联系方式为主页展示电话。
咨询该律师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专利权非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如下:专利权人或其授权单位、个人出售的专利产品或按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其使用、销售、进口等行为不侵权;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采用相同方法或已充分准备制造使用,且仅在原基础上进行的行为不侵权;用于科研和实验室实验的专利行为也不视为侵权。
侵权判定的关键在于被告作品技术元素是否全面覆盖原告专利,如覆盖则可判定为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外观设计专利同样适用此原则。这些规定是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法权益的基础。
专利侵权行为涉及多个核心要素: 第一,需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 第二,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损害行为; 第三,侵害行为须属不当; 第四,行为人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第五,未经专利所有人许可; 第六,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最后,技术或设计方案须在专利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