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王同伟,男,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距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债权回收,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证据调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几年来,办理了大量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主要从事领域: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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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是否构成洗钱罪的主体不包括一般公民。在我国,该认定工作主要由司法机关负责,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等,法院负责最终定罪判定,检察院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审核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决定是否公诉。除司法机关外,其他主体如企业、团体、普通公民均无此法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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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伪造虚假信息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编造或明知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起哄闹事,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构成此罪,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包括使相关部门工作无法开展、引发群众恐慌等。若未达此程度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涉及其他侵权或违法行为,如侵犯名誉权等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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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标准参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为方面包括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如多次殴打或致轻伤)、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行拿取或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致秩序严重混乱等;主体方面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标准可能构成此罪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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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行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欲望或寻求刺激,恶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环境的违法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行有四种情况,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等。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此罪,要综合考虑责任人主观意识、行为方式及后果等多维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