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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手续

时间:2024.05.23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363人
律师解析: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法》第八十条 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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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首先,股权变更协议原则上只需要变更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其次,关于此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需要二分之一以上股东的签字同意,当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郭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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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229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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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二)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1、出......

郭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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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郭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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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股东告大股东侵占罪被除名怎么办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小股东认为大股东职务侵占致公司受损,可申诉,公司不理或情况紧急,小股东可自诉。被排除先查原因,非法排斥可起诉。法院依情况判,若大股东职务侵占致损担责。总之,小股东被排可起诉恢复身份并索赔,大股东若有罪担责。

    浏览量:1036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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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本变更可自愿选择公证,非强制要求。公证在股权转让、个人无法到场、保障权益共识或作为法律凭证等情况下,能有效规避潜在风险,增强交易的公信力和可追溯性。

    浏览量:843 2024-07-03
  • 股权转让时,是否必须做公证才能生效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企业股权转让可选择公证以避免纠纷和风险。在存在疑问或争议、委托代理签署、保障权益视为核心以及需要公证书作为证明材料等四种情况下,公证能提供法律保障,但并非强制要求。

    浏览量:1498 2024-07-03
  • 隐名股东怎样才能确认为公司股东

    刘婉芬律师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无效,且不能保护此种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播放量:1201 2022-06-15
  •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刘婉芬律师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

    播放量:1034 2022-06-15
  • 隐名股东有哪些权利

    彭彦林律师

    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投资人,对应的是显名股东。显名股东实际上是隐名股东的代持人,显名股东在公司的权利实际效果都归于隐名股东。因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根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投资收益应当归隐名股东所有。

    播放量:455 2022-06-09
郭倩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郭倩律师,天津南开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电视台第一观察、新说法节目特邀嘉宾,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精于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婚姻与继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专注诉讼案件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与承办法官有效沟通,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尊重。同时,其对法律公平、正义地执着追求,也深深打动了办案人员和各方当事人,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因为专注所以专业”为办案理念,深受当事人好评。如果您遇到了上述法律问题,请立即致电郭倩律师进行专业法律咨询和案件策略规划,以免错失您的维权时机。法律咨询热线18602290138,相信我们会成为您身边专业、贴心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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