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吗
时间:2024.05.27
标签:
行政类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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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属于的。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代通知金,且诉求金额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宜按照终局裁决的范畴操作处理。
代通知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
工资,代通知金就其实质是
劳动报酬的范畴。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对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范畴尚未明确包括代通知金,但代通知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代通知金就其实质是劳动报酬的范畴。另外,一旦产生代通知金的问题,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其实质与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产生的前提是相同的,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且诉求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宜按照终局裁决的范畴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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