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
高冉律师,法学学士,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门副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及各类民商事案件。在婚姻家事、合同及民事侵权领域深耕多年,具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和案件分析能力,特别是针对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多年来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重视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咨询该律师上诉不加刑原则通常保障被告人在上诉时免受刑罚加重,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时,此限制可能失效。这允许在上诉过程中审慎评估案件细节,以确保公正审理,尽管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仍受保护,不会无故加重处罚。这样的制度设计旨在鼓励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维护司法程序的公平。
原告在上诉时突然增加诉讼请求标的的这种行为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受理的,最高院在民事诉讼法当中也明确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意思就是被告同一法院一并审理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受理,如果不同意还得重新起诉。
二审法院是否会加重被告人刑罚要区别情形对待。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由此可知,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