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咨询该律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有何规定即便各方当事人并未就其于他人土地之上所修建之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达成明确的协议或共识,然而无论如何,此类建筑物皆应最终归属为持有该处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所有(但集体架内的有关转让事宜则不在此列)。
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推倒重建所需要特别留意的一些关键事项1. 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居民家庭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该宅基地的面积应严格遵守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限定标准。当进行农村房屋建造时,需确保新的住宅与旧有的宅基地属于同一户主,以确保其合规性。2. 遵循乡村整体规划布局:对于农村房屋的新建或改造而言,同样需要符合当地乡村的整体规划。
农村宅基地房产抵押受限于宅基地使用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无法偿还时,只能优先以房产建筑材料作为动产执行抵押权,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实现抵押权的障碍,排在一般债权人之后受偿。
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宅基地,补偿按照《土地管理法》授权省一级政府制定具体标准,而不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由专门机构负责评估。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地上建筑物,其所有权归宅基地所有人所有,也就是房屋产权人,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利,对房屋进行出租属于取得收益的一种,不被法律所禁止。但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