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阎乔律师,法律硕士,主办律师,主攻民法、商法,金融领域从业多年,对经济类犯罪和民商纠纷理论尤为扎实,经验丰富。与多家公司、企业保持常年法律顾问合作。擅长: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及家事纠纷。年平均答疑上百人,办案坚实可靠,行动快不拖沓,广泛赢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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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判断赌场打工人员是否构成犯罪需考虑多种复杂因素。若明知是赌场仍积极协助运转,如收款、发牌等,可能成开设赌场罪共犯,量刑取决于作用大小等因素;若从事普通服务工作且不知违法可能不被刑事指控,是否不知需综合评估,罪名与量刑都要依据个案事实证据经法律程序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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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对赌资有明确界定,包括赌博下注、换筹码、赢取的钱款等。赌场中下注现金、专用于赌博的银行卡资金、投注的财物、购买筹码的钱数等都可认定为赌资。赌资的认定对打击赌博犯罪、确定违法严重程度意义重大,在处罚案件中准确认定赌资是依法处理赌博行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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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足赌博场所放哨即便现场未被执法部门逮捕,仍有被排查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警方会全方位侦查、搜集证据,若有涉案人证词或其他证据指向未被捕获的放哨者,将被追踪调查。此类违法诉讼有效期较长,时效内有有效线索就会启动法律程序,应坚决抵制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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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场所望风行为定罪不取决于次数。在中国法律中,赌场放哨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宣判量刑时要综合多因素,包括参与程度、角色贡献、放哨时长、赌资金额、经济收益等。即使放哨次数少,若后果严重或有恶劣情节也会被判定为罪犯受刑事制裁,裁决需全面权衡确保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