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友民律师事务所
刘星辰,江西好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昌市法律服务中心服务律师,在实习及执业期间保持与中国人寿保险江西省内各分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处理过多起交通事故、刑事、劳务、建设工程等案件。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家事婚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秉承“专业、尽责、效率、品质”的办案理念,耐心细致、有条不紊地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对承办案件负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133 6171 9777 电子邮箱:2498279837@qq.com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999号A3号写字楼-15楼
咨询该律师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若其中一方进行了贷款行为,且在离婚后是否由双方共同承担该项债务,则需依据该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夫妻双方均已签署过债务文件或在事后予以承认,或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但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皆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之时,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进行共同偿还。
在分居期间,如果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将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如果一方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而债权人又无法证明这笔债务用于了共同方面,那么这笔债务将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单独承担还款责任。
在分居期间,要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意愿举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得俩人一起还。但要是债务只与一方的个人消费、投资等私人行为有关,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也没从中获利,那就通常算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己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如果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不需要夫妻共同负担,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但是,如果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就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来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上述情况,那么该债务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需要按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