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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2.0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06人
律师解析:
主要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自建普通住宅并且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的比例不超过20%。
2、企事业单位销售房屋用于廉租房并且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的比例不超过20%。
3、国家由于城市规划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个人销售住房的。
5、除房地产企业外,将房地产用于投资或者联营的。
6、共建房屋,比如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土地,建成以后分房居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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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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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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