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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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谅解书后对方不赔偿,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一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谅解书中约定的赔偿内容,法院会采取查封等手段实现赔偿;二是若赔偿方式复杂或有特定条件,核查条件后依条款要求对方履行;三是提起民事诉讼,让对方担责并提供谅解书等证据。总之,要依法维护权益促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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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伤情标准通常为轻伤及以上。轻伤是外界因素作用人体,致组织、器官结构有损坏或部分功能障碍,未达重伤且非轻微伤害;重伤则是机体完整性严重破坏或功能严重障碍。司法实践中,伤情判定依据相关医学鉴定标准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寻衅滋事致他人轻伤及以上,可能构成此罪并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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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定罪量刑并非仅依据被盗财产金额,即便盗窃数额小且未实际获利,也可能触犯盗窃罪,因为该行为严重侵犯公民安逸宁静生活权利,社会危害性大。若参考赃物价值,按我国法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1000-3000元、30000-100000元、300000-500000元,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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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指明知是特定犯罪(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财产转换、转移资金、汇往境外或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主观方面须为故意。若涉及相关情形会受刑事处罚,处罚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