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其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因另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能否阻却执行呢。也......
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
蔡明红律师毕业于福建农业大学,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2012年在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专业毕业(在职)。本科在校期间2008年以高分考取律师资格,现为江西赣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蔡明红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条理清晰、思维缜密,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自执业至今,蔡律师办理了1200余件各类案件,其中民商事案件800余件(涵盖婚姻家庭、继承分配、劳动及工伤纠纷、侵权赔偿、交通事故索赔、债权债务、合同法律事务、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刑事案件150余件、参与其他的各类调解、商务谈判共计200余次、其他案件50余件。 数十年来,办理的案件1200余件,其中的典型案件约300余件,篇幅限制,难以一一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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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法律,婚前购置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婚后仍视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夫妻可协商确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个人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书面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明确约定,确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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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屋为婚前购置且未涉及婚后共同还款,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则视为该方个人财产。若房产证上有双方名字,则为共同财产,分割争议需友好协商或交由法院裁决。如婚前购房但有共同还贷部分,虽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但离婚时需根据法律规定,由产权登记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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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丈夫赠予小三财产的情况,解决方法是通过法律手段起诉追回。在诉讼过程中,建议同时进行财产保全。根据法律,婚姻期间所得财物一般视为共同财产。丈夫擅自赠予小三财产,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妻子有权依法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而丈夫挥霍的部分则视为他自愿承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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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属分配方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具法律效力:签署方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条款合法且符合社会道德,体现各方真实意愿,无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形。若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则该方案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