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大家知道咱们国家法律规定,如果你要起诉别人的话,都得去那个被告所在地方的法院告他。但是,这里面又有点特别,如果被告是个人,而且他的老家和平时生活呆的地方不太一样的话,那就得去他平时生活的地方的法院告他了。要是被告是公司或者其他团体的话,那还是得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告他。还有就是,如果被告不止一个,他们的家或者平时生活的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那这几个地方的法院都有权管这个案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在贷款方实际出借款项之际,即宣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生效。换句话说,尽管借据上并未列明收条的相关信息,只要贷款方实质上已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则借款合同自此已经正式成立生效。因此,借据本身就能够作为借款合同的直接证明,无需额外附带收条,借款合同亦具法律效力。
提起诉讼务必要符合诸多特定条件,如需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及相关的事实与理由等要素。借据无疑是有力的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即便在借据上并未规定需要出具收条的要求,但只要能充分证实实际发生过的借款事项,便有可能构成作为提起诉讼的关键依据。因此,即便借据中并无关于开具收条的明确表述,只要符合前述法律条款所提及的其他必备条件,当事人仍然具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写收条时,应该注意:第一、收条要明确事实经过,金额,以及要表达的事项,还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等内容。第二、收条的用语要清晰明确,应避免使用模糊的用语,如“大概”、“可能”、“差不多”等等,也要明确是哪一方收到,哪一方交来,千万不要混淆。
在民事诉讼中,即使借条未标注“收条”,若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或存在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补充证据,借条仍可作为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当事人应主动提供这些证据以强化其主张,确保借条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