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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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判决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需综合考量父母多方面因素,包括抚养能力(如经济实力)、抚养条件(如居住环境、教育资源)及与子女感情等。若双方抚养能力相当,法院会结合女儿年龄、性别、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判断,或判一方抚养另一方付抚养费,或判共同抚养,均旨在保障女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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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未满一周岁时,男方争取抚养权虽有困难但并非毫无可能。若女方患久治不愈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疾病、有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因其他原因孩子无法随女方生活等,男方争取较易。男方需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情况。法院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综合考量双方抚养能力等因素,男方应收集有利证据增加争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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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无抚养孩子能力,判决会综合多方面考量。双方都想抚养子女时,法院会从经济、生活环境、教育经历等确定抚养权归属,以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可能判另一方抚养,无能力方付抚养费。财产分割会考虑实际情况适当照顾无能力方,但遵循法律与公平原则,具体依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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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给付标准依据父母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多因素确定,一般为月总收入20%-30%,特殊情况如子女患重大疾病可提高比例。无固定收入可参照同行业平均收入或当地低保标准。抚养费可定期或一次性给付,一方无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财物折抵,协商不成可起诉,需综合考虑保障子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