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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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债务负责,债务超注册资金且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债权人在公司现有资产范围内求偿,一般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担责。但股东若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致债权人受损,需承担连带责任;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要依实际情况判断股东责任,维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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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现负债且无力偿还时,法人一般按认缴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担责。若法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时。若法人有虚假或抽逃出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人责任依具体情况,以出资及行为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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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缴制下,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不涉及个人其他资产。但股东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如财产混同、抽逃出资等,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能涉及个人资产。通常认缴公司负债不涉个人资产,但要防范股东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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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讲述法人和股东的责任。通常法人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公司债务,即有限责任,若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按出资情况担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若股东未足额出资等,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