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藏族小伙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 先后为以下单位提供专项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 西藏那曲政府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商银行 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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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纠集三人以上且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属于情节严重情况。“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性且主观故意,“公然”为公开场合。司法操作中财物价值评估重要,毁坏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可定罪,纠集三人以上毁坏即便未达此标准也可能因情节严重被定罪,一旦有罪会面临多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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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是入罪标准。计算财物损失数额时,能修复的按恢复原状费用算,完全毁坏的按原价值算,原价值以市场价格为据并参考购买凭证和折旧等。不同地区会结合当地经济水平等,在司法解释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如有的地区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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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自己财物若危害公共安全等特定情形也可能构成犯罪。法律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毁坏自己财物危及公共安全、财物处于查封扣押监管状态下故意毁坏等情形需承担责任,一般单纯毁坏自己财物且无特殊情形不构成此罪,该罪主要规制损害他人或公共财物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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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的鉴定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财物损失价值评估,由专业机构依据原始购买价、使用年限和折旧状况等确定毁坏前后价值,差值为损失价值;二是财物毁坏程度鉴定,涉及物理损坏情况如结构完整、功能丧失程度等,鉴定结果影响情节轻重判定与法律责任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