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代位权和撤销权不一样啊。代位权是债务人偷懒,不追他欠的钱,导致债权人受损失,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代替债务人去要钱。但是有些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行哦。撤销权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其他行为,让债权人受损失,而且受让人还知道,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两个权利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方面都有很大区别呢。
在债务担保中,替代权和撤销权都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它们有相似之处,也有区别。相似的是,它们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不同的是,替代权是针对债务人未及时行使债权的情况,而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在诉讼中,替代权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而撤销权则是以债务人为被告。
在合约保全中,撤销权和代位权紧密相关,但又各有特点。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有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而代位权则要求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持消极态度。在行使方式上,代位权允许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而撤销权则需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在权益实现范围上,两者都限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不过撤销权还受到债务人处分财产时的财产限制。
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争议,法院将公正裁决。若合同指定仲裁,保险人须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代位权为债权请求权,附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权。 二、代位求偿权争议管辖权:自然人诉讼由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人诉讼由被告注册地法院管辖;多被告涉及多地则各相关法院均有管辖权。特定情况下由原告户籍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注册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四要素: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其次,债务人所负债务已到期且未履行,造成债权人实际损失;第三,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享有可代位的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最后,该债权非专属债务人所有,非由其他法律关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