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
2012年毕业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后任职于人民法院五年半,秉持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衔接性.擅长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等业务。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咨询该律师没有经济能力即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抚养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才会予以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根据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才会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经济条件改善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