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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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分配有特别规定,其所有权归集体,村民仅有使用权。夫妻离婚时,宅基地本身不能直接分给女方;若宅基地上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房屋,女方获房屋所有权则按“地随房走”原则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非所有权。同时要考虑当地政策与审批程序,确保合法,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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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未建房的补偿金额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偿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原用途补偿,如耕地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六到十倍;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算,每人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四到六倍。具体标准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建议向当地部门或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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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补偿款原则上由相关权利人协商分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等。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依据各方在宅基地及房屋上的贡献等合理分配,如长期居住且出资翻建者可适当多分。分配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协商不一致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需综合考量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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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时,宅基地通常单独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征收要依法定程序,先调查登记明确宅基地信息,再定补偿标准和方式。若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