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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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清算组成员在公司终止运作时都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股东未完全缴纳股本、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力逃避债务、法定代表人未妥善处理债务或清算组成员行为不当导致债务未妥善处理,他们可能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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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职工安置补偿金以员工平均收入为准,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满六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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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拖欠债务时,其控制者不一定需承担最终偿还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以自身财产清偿债务。股东责任限于投资额。实际控制人虽掌控公司,但其个人财富与公司资产需保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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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宣告破产后,债务按破产程序清偿。财产先付破产费用,再发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然后支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及法定补偿,接着缴纳社会保险和税款,最后处理一般债权。若财产不足,按比例分配。清算小组制定方案,经股东会或法院认可后分配剩余财产,按出资或股份比例。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不得经营。财产未清还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