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国有独资或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在其任职领域内非法经营并获利,若金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将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此罪行限定于国有公司、企业中相关职位人员,非此范围人员不适用。
国有独资及控股公司高管滥用职权,为个人或第三方进行竞争性商业活动谋私,涉及较大金额将面临三年以下刑期(含拘役)和罚金。金额严重者,刑期可达三至七年,伴随巨额罚款。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针对国有公司、企业董事或经理滥用职权,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从事与其任职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谋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该罪侵犯国有公司权益,扰乱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对象限定于特定职位人员,必须明知违法并有意图获取非法利润。客体关注公司权益与管理秩序,客观上要求行为规模巨大,主观上需有故意。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指国有公司、企业高层(董事、经理)滥用职权,自营或帮他人在其任职领域内非法获利,严重侵害国有财产和监管秩序。犯罪需满足四个条件:一、侵犯国有公司财产权及监管制度;二、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相关业务经营,非法收益巨大;三、犯罪主体限定为董事、经理等特定身份;四、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谋取非法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