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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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限通常为一年,自知晓或应知晓撤销事由起算,超期法院原则不受理。但存在特殊情形,如重大误解九十日未行使、胁迫下在胁迫结束起一年内提出、明示或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等,法院受理案件要结合案件性质、情况和证据严格审查判断,过期行使撤销权胜诉可能性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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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限驳回起诉符合法规规定。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约束,超期未行使则权利消失。若对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起十个工作日内上诉,但上诉成功概率低,除非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致超期。建议处理法律事务时关注权利行使期限以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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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因具体情形不同而有差异。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要在知道或应知撤销事项起90日内主张;受胁迫者需在胁迫行为终止后首个年度届满前行使;明示或默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也丧失。除斥期间固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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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某些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力。其行使需符合特定标准,如债务人相关行为损害债权人且在法定期限内。撤销权的功效包括行为自始无效、第三方返还原物或赔偿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承担,该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和确保市场交易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