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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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工程类合同违约金数额无明确统一规定,合同双方可协商确定。但设定时不能过高或过低,过高时违约方有权申请调整,判断是否过高要综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等多因素。若违约金无法弥补损失,受害方有权申请提高。总之,违约金数额应据案件事实,依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原则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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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中违约金计算方法和金额通常有明确约定,应严格按约定执行。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任一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调整时要基于实际损失,还需考虑合同履行、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时,受害方索偿实际损失有相应规定。总之,违约金计算需综合多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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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单位工人受伤时,总包单位是否担责需具体分析。若总包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安全条件、监管不到位等,大概率要担责;若尽到合理管理监督义务、劳务分包有资质且合同对安全生产责任有明确约定,一般不用担责。判断需综合多因素,受伤工人权益受侵害可依相关法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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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误违约金在合同中通常有明确约定,一般为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常见范围在1%-5%左右,具体比例取决于合同双方约定及工程性质、规模等因素。若合同未约定清楚,司法实践会综合违约情况、损失等判断,参照行业惯例、公平原则确定数额以弥补守约方损失。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