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准确把握法定代表人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表见代理制度,乃指在实际情形下,行为人并不具备适当的代理权限,然而由于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误以为该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并与之确立法律关系,以至于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最终应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的代理情形。此种表见代理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在实质上与合法有效的代理并无二致,即无需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认可或追认,便可自始至终地自动生效,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素包括:1)行为人未经授权;2)存在使相对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3)相对方善意不知情;4)行为与相对人间的民事交涉有效。表见代理具有法律赋予的似有权代理效力,需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规范,不得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

无权代理主要指未经授权、超越权限或代理权失效后仍进行代理的行为。行为人需对代理行为负责举证。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除非被代理人追认,否则无效。相对人可通过通知被代理人寻求确认或拒绝。在等待期间,善意相对人可取消或要求赔偿,但赔偿金额以被代理人追认的权益为限。若双方有过失,按比例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以代理名义开展活动,若相对方合理认为其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即使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权限或代理权失效,只要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代理行为即合法有效,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需担责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相对人选择表见代理后,不应再主张其他标准,以免对被代理人不公。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虽未获正式授权,但因某些特定条件使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方误信其已获得合法代理权。虽代理人未获相应权限,但外在特征足以使旁观者误判。当无权代理人行为使第三方信以为真,且第三方有合理依据认定行为人持代理权时,他们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行为有效。如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以己名与第三方签约但未明确否定,第三方可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