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时间:2024.05.30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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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违反
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
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根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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