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
郭婷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后有多年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及企业高管工作经验,熟悉企业整体运营管理以及企业人事管理。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的研究和实践,能够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问题,善于运用专业法律思维分析案件,运用专业知识与多年工作经验帮助当事人协调解决问题,同时具有良好的沟通调解能力,精益求精,敢于创新,积极探索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创新服务。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劳动工伤案件,维护劳动者权益。以及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领域有所深耕。
咨询该律师《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劳务承包合同诉讼管辖规定是由合同的履行给人民法院来负责管辖,当然如果劳务合同履行地点不能够确定的情况之下,一般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也就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管理。
工程分包合同诉讼管辖地应当是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双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如果在履行中发生纠纷,比如拖欠工程款或者工程质量有问题,经过建筑主管部门调解无效的,可以去起诉解决。选择好管辖法院是诉讼的第一步。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是土地产权所在地进行管辖,这在我国相关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当事人涉及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处理的,应当结合实际的调查取证情况而定。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