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
刘琬龙律师,原系军队律师,之前在军队服役十多年,后转业为地方专职律师。现供职于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继续保持其诚实、正直、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及债权债务等相关纠纷的处理,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及各类合同纠纷的处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咨询该律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若自愿协商财产分割条款,无欺诈、强迫等非法手段,且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条款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如果这个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者严重损害到第三方权益,那么它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所以,这个条款的有效性需要满足很多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应当自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约定,人民法院审理后,若发现订立财产分割约定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需在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协商且内容合法的前提下成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才具有效力。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因另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能否阻却执行呢。也就是说能否阻却强制执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离婚协议中,债务问题必须明确,包括分割方式、种类和偿还日期,并体现双方共识,确保离婚后无债务纠纷。债权债务是离婚协议的核心,债权涉及财产、房产、车辆分配,债务则关乎第三方权益。务必在签署时仔细审查所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