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咨询该律师在合伙企业中,“共有人”指的是一起投资、一起经营、一起承担盈利和风险的合作伙伴。他们共同拥有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需要承担相应的权益和责任。同时,他们还需要遵守合伙协议或相关法规,共同管理企业事务,并对企业的业绩和债务负责。
有限合伙企业股份转让应着重关注哪些事项在执行股权转让事宜时,务必遵循相关法规和程序要求。例如,若有限责任公司拟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必须得到其余所有股东人数过半数的赞同方可实施,但需注意的是,该项要求并非绝对强制性,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设立相关规定加以规范。
就合伙企业这一范畴而言,可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又包含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这种独特的形态。首先,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其构成人数要求为至少2位普通合伙人(并未规定上限)。在此类企业结构下,所有的普通合伙人需共同承担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使用的相关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经营的期间内,各合作伙伴所投入的资金以及以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所得的所有利润,皆应被视为公司的财产范围之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交由全体股东一起进行管理与调配。在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进行解散清算之前,任何股东都不能提出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的要求,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其他明确规定。
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应如何应对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倘若仅仅剩余了普通合伙人,便需将其转化成普通合伙企业。在这类实体中,通常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前者需要承担无限的、连带的债务责任,而后者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作为限度,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我国各级法律和规章的明文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乃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联合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