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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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进行保全。若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可能逃避债务,可向法院申请,需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等材料。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保全措施能限制第三方支付债权款项以保障债权人权益。但需符合法定条件,且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第三方有异议可提出。这是有效法律手段,要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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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权转让债权,按法律规定,转让时只需通知债务人,无需其同意。但存在一些限制情况,如债权本身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等不能转让。转让时要确保债权真实合法,及时通知债务人避免纠纷。只要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前提,债权人可转让债权,过程中需留意程序事项以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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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构成要素包括四方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届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债务人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代位权经法院认定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人承担必要开支,次债务人抗辩可对债权人适用,行使需满足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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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对象是债务人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债权的债务人。当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如A欠B钱,C欠A钱,A不向C要钱,B可行使代位权向C要钱。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债权合法、到期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