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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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生效需满足三项必要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履行期限;二是债务人迟延行使到期债权致债权人有现实损失;三是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为专属性质,如扶养、赡养等范畴的权利。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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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实施有时间期限。债权人债权须届满,债务人拖延行使到期债权致债权人实质损失时,债权人启动代位权诉讼要遵守诉讼时效规定,一般为三年,自知道权益受损且明确责任人起算,特殊规定除外,诉讼时效会因特殊情况停止或中断并重新或暂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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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这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相同,但特殊情况从特别规定。代位权实际运用要符合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有效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债务人债权已到期、非专属性质等条件。遇相关纠纷要尽早收集证据在时效期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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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民法典规定,代位权诉讼时效原则上以债权到期时间为准,为期三年。债权人行使到期债权的代位权需满足一定前提条件,若未在三年时效内行使则可能失去胜诉机会,但时效会因多种原因中断或中止,如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实际操作中时效判断受证据和法律规定指导。